(2017)豫7101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戈与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戈,河南省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1行初74号原告马戈,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现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子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伟,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何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毓,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博,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戈诉被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州铁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马戈以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已作出书面意见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戈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戈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奎审 判 员 刘建梓人民陪审员 赵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