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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翔宇与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宇,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92号原告:李翔宇,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前,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健,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号第***层。主要负责人:何湛宁,该中心投资人。原告李翔宇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翔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翔宇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翔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翔宇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梦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