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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念友与被告尹华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友,尹华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231号原告:王念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华龙。原告王念友与被告尹华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念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念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念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念友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