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蒋运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蒋运希,岳鹏,刘吉明,祁县鼎旺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运希,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鹏,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明,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明,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县鼎旺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祁县东观镇马家堡村108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程更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负责人:王贵生,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运希、岳鹏、刘吉明、祁县鼎旺汽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志刚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