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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万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万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被执行人万某,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白某,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万某之妻。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万某.白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鄂1303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万某.白某缴纳社会抚养费53826元。该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万某.白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万某.白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超审判员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友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