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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淑莲与管声友、唐湘萍、管毅恒、管夏朴、杨凤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淑莲,管声友,唐湘萍,管毅恒,管夏朴,杨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肖淑莲,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被执行人:管声友,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祁东县。被执行人:唐湘萍,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祁东县。被执行人:管毅恒,男,2004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同被告唐湘萍。被执行人:管夏朴,男,2008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同被告唐湘萍。被告管毅恒、管夏朴的法定代理人:唐湘萍,基本情况同前。被执行人:杨凤仙,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淑莲与被执行人管声友、唐湘萍、管毅恒、管夏朴、杨凤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声友之子、唐湘萍之夫管小军已死亡,但在祁东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有养老保险金、抚恤金及丧葬费收入,在祁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上述五位被执行人对管小军的遗产继承收入应当优先偿还对申请人肖淑莲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管小军在祁东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的养老保险金账号为XXX账户内的收入29833.59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账号:XXX,开户行:中国银行祁东支行)账户内。提取管小军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账号为XXX账户内的收入29045.67元及销户利息一并划入至祁东县人民法院(账号:XXX,开户行:中国银行祁东支行)账户内。提取管小军在祁东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收入至祁东县人民法院(账号:XXX,开户行:中国银行祁东支行)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