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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藏和顺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谭玉兵与拉萨七彩云图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和顺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谭玉兵,拉萨七彩云图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54号原告:西藏和顺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洪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原告:谭玉兵,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司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拉萨七彩云图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黄孝龙,职务不详。原告西藏和顺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谭玉兵与被告拉萨七彩云图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西藏和顺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谭玉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和顺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谭玉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和顺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谭玉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西藏和顺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谭玉兵负担。审判员 明玛次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