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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897号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英,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学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