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建权、丁玉平与被上诉人闫生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建权,丁玉平,闫生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建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玉平。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成,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生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秉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建权、丁玉平与被上诉人闫生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建权、丁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成,被上诉人闫生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秉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建权和丁玉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贾靖平代理审判员 陆 路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尔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