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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渠县新临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渠县新临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54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渠县新临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5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对被执行人渠县新临江煤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渠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