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道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道兵,男,1977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2015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道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刘道兵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道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道兵来到邵东县城桃园路“昌联机印厂”对面的居民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李嘉伟停放在坪里的越野车车窗玻璃后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25包,尔后将其中24包香烟出售给邵东县城文体路华兴烟酒店。被盗香烟价值2125元。2017年4月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道兵来到邵东县家电城一巷子准备用螺丝刀撬车窗玻璃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道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失主李嘉伟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价格认证意见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16)湘052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道兵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道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道兵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道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道兵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道兵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道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