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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家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顺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黄家顺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潼南区XX镇XX街XX号附X号的家中,将一小包海洛因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某。后黄某注射了一部分,剩余海洛因0.03克被当场查获。黄家顺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家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罪再犯、累犯,犯罪后投案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黄家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家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家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家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03克予以没收。三、对违法所得赃款5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