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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郑东芳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郑东芳,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北吴庄村。被执行人郑帅,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亚夫路新邮局对过恒生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东芳与被执行人郑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万元,过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恢79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