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正大家电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81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德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北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北国土管[2016]第1001号《缴纳土地年租金通知书》。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国土资源局缴纳2016年土地年租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三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春野审判员 王海宏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