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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时光彩与王积周、熊庆泽债权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光彩,王积周,熊庆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时光彩,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积周,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熊庆泽,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时光彩与王积周、熊庆泽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庆泽东风日产汽车一辆。审 判 长 马  万  祥审 判 员 张  玉  堂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树何(代)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