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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洪桥、蒋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桥,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桥,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蒋斌,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王洪桥申请执行蒋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洪桥于2017-3-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