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小军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393号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王小军危险驾驶罪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