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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XX与白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白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314号原告XX,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更旺,男,汉族,1989年10月25出生。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2、被告偿还借款利息3912.32元{170000元×(150天/365天)×5.6%=3912.32元(为计算方便,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我们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日}。3、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白更旺欠原告XX借款170000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更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5.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白更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支付律师费6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9元,由被告白更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陈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