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昌春与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春,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春,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906J。法定代表人:邵国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平,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昌春因与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15)忠法民初字第0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昌春、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1月23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昌春、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黄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