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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文忠与陈小平胡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忠,胡蓉,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文忠,男性,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胡蓉,女性,汉族,1972年0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陈小平,男性,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潘文忠与被执行人胡蓉、陈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 志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