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2民初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第717号原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399号1-4-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明月,北京徳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徳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广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