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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刘伟白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刘伟,白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利芳,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公证处(2016)神证执字第070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伟、白利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逾期本息254939.12元,年利率按12.48%计算,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并负担实现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经查,被执行人刘伟、白利芳所有的房产已抵押给申请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上述抵押财产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