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林、蒲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林,蒲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50168-6。法定代表人全翔,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福海,该联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平,该联社干部。被执行人:张小林,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5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蒲小琴,汉族,生于1980年6月21日,住蓬溪县。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小林、蒲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晓鸣审 判 员 赵海文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能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