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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立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立平,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宁乡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2017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平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平于2017年2月17日13时许,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黄鹤小区4片13栋1单元1楼麻将馆打麻将,当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平欲离开时,见被害人吴某的一黑色双肩包放在凳子上,遂趁他人不注意之机,将该双肩包盗走。尔后,被告人周立平取出包内现金人民币8030元,将双肩包及包内价值人民币1019元的Ipad3平板电脑丢弃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中南大学新校区附近。尔后,被告人周立平从他人处得知被害人吴某已报警,并要求其返回麻将馆。被告人周立平为掩盖盗窃行为,将所盗现金藏匿在长韶娄高速管理处北侧辅道山坡处,随后返回麻将馆,随即被接警而至的公安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周立平到案后否认其盗窃事实,公安民警向其出示现场监控视频后,被告人周立平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被告人周立平带公安民警找回被盗现金人民币8030元已发还被害人,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立平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赃款已追回,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立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被告人周立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立平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