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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史永余与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余,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856号原告:史永余,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孟凡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史永余与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史永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永余以原告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永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永余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