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晓华与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华,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12号原告:赵晓华,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被告:吴江,男,1980年11月13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华与被告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3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碧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