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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芜湖仁济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仁济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296号原告:芜湖仁济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武夷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4129270W。被告: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6203648M。原告芜湖仁济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芜湖仁济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仁济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仁济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