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瑜与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8号原告:张瑜,男,1972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浦北县。被告: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二巷10号。法定代表人:龚义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瑜与被告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张瑜负担。审 判 长 米世明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人民陪审员 谢永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昭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