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国恩与陆雅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恩,陆雅婷,黄福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972号原告杨国恩,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陆雅婷,女,1983年3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第三人黄福生,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恩与被告陆雅婷、第三人黄福生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国恩负担。审判员 韦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