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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红与廖正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廖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22号申请执行人郑红,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廖正波,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郑红与廖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红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95000.00元。在执行过程,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不便签字确认,经电话咨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合议庭合议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渝0238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万卿审 判 员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武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