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慧梅与鄂锁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慧梅,鄂锁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545号原告:林慧梅,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黑龙江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锁柱,男,1981年4月4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明,内蒙古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卜奎大街491号。主要负责人:赵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慧梅与被告鄂锁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林慧梅承担。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