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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玉成与张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成,张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11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成,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梦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特,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60952.5元(含执行费6714元),未执行标的4609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