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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秀凡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石柱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凡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石柱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798号原告:吴秀凡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吴秀凡,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林,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95876590A。负责人:徐小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秀凡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石柱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吴秀凡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凡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凡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吴秀凡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何福贵人民陪审员  朱永淑人民陪审员  曾春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