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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杭州昕煜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杭州昕煜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35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昕煜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阳光广场1幢1单元902室。法定代表人:吴丽娟。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杭州昕煜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0××××.3)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游 彦书 记 员 盛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