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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训泽、陆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泽,陆舒,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训泽,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陆舒,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葛磊,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训泽与被执行人陆舒、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诉讼保全,依据本院(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梁格玮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幸福村关家咀18号梦里水乡二号楼2-3-5032栋3单元5层3-503室。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梁格玮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幸福村关家咀18号梦里水乡二号楼2-3-5032栋3单元5层3-5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