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建辉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75号罪犯张建辉,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作出(2002)韶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辉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建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2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张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辉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张建辉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并有14次嘉奖);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0日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5年4月17日因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被扣2分,2016年5月30日因当月产品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