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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4民初194号原告:陈国军,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绿色产业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74671098U(1-1)。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彬,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慧,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址不详,系被告王文彬女儿。原告陈国军与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军、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慧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军诉称:2013年4月中旬,原告再次到被告单位催结建办公大楼所欠材料款时,正遇上几位茶农也在向被告讨要茶叶欠款,被告王文彬向原告解释说,其公司目前有一批高档茶(价格约400-600万)库存未销售,要等到10月份就好了。被告求原告以个人名义借100万元(含材料欠款),临时应急一下(付给茶农),月息2分(当时市场较低利率,即每月2万元)按月付给,本金最迟不超过半年还清。原告出于友情和同情,答应了被告的要求。2013年4月18日,原告将100万借给被告后,被告仅付了二个月的利息,就断断续续很难要了。被告一个月一个许诺,而总是一次次的言而无信,让原告非常懊悔和不安。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或是为了安抚原告,被告王文彬和王慧同意与原告协商,于2015年12月20日又签订了还款计划和附加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前期所欠利息和继续发生的当期利息,2016年1月至6月陆续付清,再发生的利息按月付给,本金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还清。协议还约定,被告若连续两个月欠息,三个月后原告有权提起法律诉讼,被告愿以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抵押优先偿付。债务还清前,被告同意在其企业大院内划出一部分闲置场地无偿给原告堆放物品和经营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慧拖到2016年2月6日只付了1万元利息。再后,被告王文彬不是将营业所得利润有计划还付原告的债务,而是用于企业无意义的重复建设,用于频繁的出差、出国,这让原告非常不满。截止2017年2月19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100万元,累欠利息62万元。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自身业务的资金周转和经济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要求被告尽快还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62万元,并承担此诉讼相关费用;2、要求被告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利率不低于双方原先约定;3、请求法院保全被告所欠原告相应债务数额的企业资产产权和个人财产产权。判债务清前,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企业闲置的场地原告享有无偿使用权。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二、被告借条、利息欠条、后续利息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欠款打欠条的情况;证据三、还款协议,证明确认了还款的数字、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债权人是原告本人。债务人是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被告王文彬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说基本属实,但原告说我用于频繁出差和出国不属实,我出差是为了公司经营,不是出去玩,是去工作,希望原告能理解我们的难处,我们出国的钱都是对方出的。我还你款是应该的,借钱是为了经营企业,我们也是为了经营才出去的,我们也在努力赚钱还钱,原告所说的不完全属实。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在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均无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中旬,原告再次到被告单位催结建办公大楼所欠材料款时,正遇上几位茶农也在向被告讨要茶叶欠款,被告王文彬向原告解释说,其公司目前有一批高档茶(价格约400-600万)库存未销售,要等到10月份就好了。被告求原告以个人名义借100万元(含材料欠款),临时应急一下(付给茶农),月息2分(当时市场较低利率,即每月2万元)按月付给,本金最迟不超过半年还清。原告出于友情和同情,答应了被告的要求。2013年4月18日,原告将100万借给被告后,被告仅付了二个月的利息,就断断续续很难要了。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或是为了安抚原告,被告王文彬和王慧同意与原告协商,于2015年12月20日又签订了还款计划和附加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前期所欠利息和继续发生的当期利息,2016年1月至6月陆续付清,再发生的利息按月付给,本金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还清。协议还约定,被告若连续两个月欠息,三个月后原告有权提起法律诉讼,被告愿以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抵押优先偿付。债务还清前,被告同意在其企业大院内划出一部分闲置场地无偿给原告堆放物品和经营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慧拖到2016年2月6日只付了1万元利息。截止2017年2月19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100万元,累计欠利息62万元。另查明,在庭审中,双方约定,在诉讼前即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欠原告陈国军借款100万元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2017年3月10日至本金还清为止每月按1分5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向原告陈国军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陈国军出具了相应的欠款凭证、利息欠条、后续利息清单和还款协议,本院对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与原告陈国军之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王慧是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且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对向陈国军借款10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国军要求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尽快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及利息62万元,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陈国军与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约定,在诉讼前即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被告欠原告借款100万元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2017年3月10日至本金还清为止每月按1分5计算利息,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无偿使用被告企业闲置场地,故原告要求无偿使用被告企业闲置的场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法院保全被告所欠原告相应债务数额的企业资产产权和个人财产产权,因其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故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陈国军借款100万及利息62万元(利息截止2017年2月19日),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向原告陈国军借款100万元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2017年3月10日至本金还清为止按每月1分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0元,原告陈国军承担5000元,被告黄山市祁门香茶业有限公司、王文彬、王慧承担14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玉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