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鸿源鑫达纸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鸿源鑫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源鑫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3层01-33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建刚。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振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源鑫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7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1733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亢亚申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宏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