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与刘瑞菊、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刘瑞菊,张玉华,商春凤,张清池,张玉良,临清市鑫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070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负责人:贾生涤支行行长住所地:临清市魏湾镇驻地委托代理人:马艳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瑞菊,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张玉华,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商春凤,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张清池,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张玉良,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鑫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殿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