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某1、穆某2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1,穆某2,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穆某1,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穆某2,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穆某1,系申请人穆某2之兄。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穆某1、穆某2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穆某1、穆某2依据已生效的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程某某支付赔偿款483591.98元、案件受理费3750元,共计487341.98元。被执行人程某某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穆某1、穆某2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某某支付赔偿款483591.98元、案件受理费3750元,共计487341.98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穆某1、穆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穆某1、穆某2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案外人杨某某三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程某某支付赔偿款483591.98元、案件受理费3750元,共计487341.98元,现已执行款71000元,下欠执行款416341.98元,程某某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穆某1、穆某2支付5000元,双方自行给付,直到执行完毕为止;2、杨某某代为被执行人程某某向申请人穆某1、穆某2交纳执行款71000元(双方已自行支付),被执行人程某某陕A32**/陕E93**(挂)半挂车归杨某某所有;3、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某陕A32**/陕E93**(挂)半挂车的查封。执行费7210元由被执行人程某某承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程某某陕A32**/陕E93**半挂车归杨某某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某陕A32**/陕E93**半挂车的查封。三、商南县人民法院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振 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