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荣与被告杨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荣,杨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85号原告:刘凤荣,女,194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英伟(系原告之子),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杨霞,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刘凤荣与被告杨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凤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凤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斐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