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9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张晓岩,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增良,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奎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67号1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作出评估(评估价值为2029160.00元)。本院委托潍坊广大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8日(第一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2029160.00元)、2016年10月27日(第二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1785660.80元)、2017年1月19日(第三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1482097.80元)对查封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出现流拍。三次拍卖流拍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的拍卖保留价1482097.80元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67号1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作价1482097.80元,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刘钧伟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