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漆秀琼与朱松侠、龙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秀琼,朱松侠,龙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漆秀琼,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松侠,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毅,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漆秀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毅、朱松侠合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毅、朱松侠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朱松侠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漆秀琼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龙毅、朱松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龙毅、朱松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漆秀琼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7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