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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11号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0976-1。法定代表人:董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欢欢,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华,男,汉族,1982年8月5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