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曾某某、丁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曾某某,丁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422号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洪川镇菜地坎街*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38241988********,特别授权。被告曾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丁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某、丁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苏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