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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均与达州市达川区幺塘乡岩峰村一社、徐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均,达州市达川区幺塘乡岩峰村一社,徐在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428号原告:张国均,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幺塘乡岩峰村一社。被告:徐在森,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均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幺塘乡岩峰村一社和徐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7日本院向原告张国均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华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