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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海英与于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英,于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009号原告:赵海英,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于金和,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英诉被告于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赵海英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