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海英与于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英,于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009号原告:赵海英,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于金和,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英诉被告于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赵海英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