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向东申请汪忠海、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向东,汪忠海,陈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向东,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汪忠海,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陈秀梅,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于向东与被执行人汪忠海、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忠海名下一处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A栋1单元5层B2号的房产档案,冻结被执行人陈秀梅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