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凤与被告杨志磊、张自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杨志磊,张自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709号原告:杨凤,女,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桥,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磊,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自蕊,女,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凤与被告杨志磊、张自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凤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星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