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西省贵溪市国家税务局与陈建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贵溪市国家税务局,陈建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833号原告:江西省贵溪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81014649230T,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华文连,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刚,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云,男,42岁。原告江西省贵溪市国家税务局与被告陈建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贵溪市国家税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为2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晓芸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祥 关注公众号“”